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程长明。
被执行人:余佑强。申请执行人程长明与被执行人余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1日,程长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2016年8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0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瑞标
审判员 朱 敏
审判员 伍秋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吾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