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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执493号

杜利刚、赵玉玲等与河北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利刚,赵玉玲,河北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杜利刚,男,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赵玉玲,女,汉族,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留营乡南简良村。法定代表人董树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杜利刚、赵玉玲与被执行人河北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5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利刚、赵玉玲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507号裁决书指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良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同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