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民终9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裕城路7号。
法定代表人:邵泽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威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路红艳,辽宁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站东街新华嘉园。
法定代表人:丛向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瑾,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抚顺市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二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449元,减半收取6224.5元,由上诉人抚顺市宏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帆
代理
审判员 秦 梦
代理
审判员 何福苍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晓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