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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03民初983号

黄某、张某等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03民初983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原告张某,男,汉族,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张锦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亮广,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准许原告黄碧琼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张锦辉

审判员张锦辉

二O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杨亮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