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03民初983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原告张某,男,汉族,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张锦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亮广,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准许原告黄碧琼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张锦辉
审判员张锦辉
二O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杨亮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