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046号
原告:陈广辉。
被告:洪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辉与被告洪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辉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广辉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广辉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崔英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