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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执2477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与朱红英、朱昌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04执2477号本院在执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秦淮支行与朱昌忠、朱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昌忠、朱红英未履行相应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朱昌忠(居民身份证号码)、朱红英(居民身份证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