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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2060号

刘钢与赵爱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钢,赵爱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060号原告刘钢,农民。被告赵爱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钢与被告赵爱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钢负担。

审判员  康洪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田敬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