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345号原告韩某,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某,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8月9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钊
人民陪审员 任 熙
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邵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