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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91执323号

欧付强、临沂中矿金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欧付强,临沂中矿金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欧付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临沂中矿金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山路北段西侧,机构代码:79151207-9。

法定代表人:杨传蔚,该公司总经理。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鲁13民终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8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中矿金鼎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48644元及执行费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宗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弈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