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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6233号

李普华与黄星亮,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普华,黄星亮,谭怀清,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6233号原告李普华,男,汉族,1966年8月21日生,住重庆市。被告黄星亮,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谭怀清,女,汉族,1656年10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黄星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普华与被告黄星亮、谭怀清、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普华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星亮、谭怀清、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普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普华撤回对被告黄星亮、谭怀清、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920元由原告李普华负担。

审判员  张叶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何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