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6233号原告李普华,男,汉族,1966年8月21日生,住重庆市。被告黄星亮,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谭怀清,女,汉族,1656年10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黄星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普华与被告黄星亮、谭怀清、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普华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星亮、谭怀清、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普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普华撤回对被告黄星亮、谭怀清、重庆市万州区星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920元由原告李普华负担。
审判员 张叶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何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