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13929号
原告:罗荣仙,女,汉族,1948年2月3日出生,住九龙坡区.
被告:陈建军,女,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住九龙坡区.
被告:杨洪,男,汉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住九龙坡区.原告罗荣仙诉被告陈建军、杨洪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邱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