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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1民初44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吴惠杰、黄冰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吴惠杰,黄冰敏,吴海林,许广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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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1民初44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路68号。代表人:杨干劲,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以亥,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普壮,该行员工。

被告:吴惠杰,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被告:黄冰敏,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被告:吴海林,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被告:许广文,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被告吴惠杰、黄冰敏、吴海林、许广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惠杰、黄冰敏、吴海林、许广文已还清所欠款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元(原告已预交,且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