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179-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五行治道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向阳,该××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友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原亳州市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有杨,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合肥五行治道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友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友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原亳州市友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云
审判员 冯 华
审判员 梁绍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施柏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