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852号原告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东江乡小坑。法定代表人杨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桂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荆州市巨鲸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荆州市东方大道58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巨鲸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方已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货款,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小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