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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1263号

章凯与孙胜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凯,孙胜国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章凯,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孙胜国,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凯与被执行人孙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8月9日,被执行人孙胜国尚欠申请执行人章凯借款1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孙胜国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陆熙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