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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民初1321号

贺学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学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321号原告贺学文,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大连路。法定代表人喻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学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学文于2016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学文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学文承担。

审判员  汪仕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甯猷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