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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8886号

上诉人谭玉清与被上诉人刘晓双、赵波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谭玉清,赵波,刘晓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88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玉清,女,192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孙永成、于长泉,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波,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双,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谭玉清与被上诉人刘晓双、赵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于利军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单立(主审)与

代理

审判员吕长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玉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玉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玉清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698元,减半收取1349元,由上诉人谭玉清负担。

审 判 长  李 妍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单 立

代理

审判员  吕长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磊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