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4450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73年11月10日,汉族。被告寇某,男,生于1971年6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
王某与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4450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73年11月10日,汉族。被告寇某,男,生于1971年6月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世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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