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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7执141-1号

冯某与高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7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米脂县织女渠,身份证号:6127281965********。被执行人高某,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米脂县市政管理所家属院,身份证号:6127281955********。冯某申请执行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县支行的账户和其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米脂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以退出程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7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东明

审判员  柴 鑫

审判员  惠振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