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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1742号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1742号

原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宁,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宫兆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