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4704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
法定代表人:佐藤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111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吴中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计1720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丁文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任 蒙
书 记 员 俞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