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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1731号

高夕勤与唐忠国、武为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高夕勤,唐忠国,武为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1731号

原告:高夕勤,男,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怀,凤阳县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忠国,男,农民。

被告:武为聪,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夕勤诉被告唐忠国、武为聪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夕勤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本院调解,高夕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夕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夕勤负担。

审判员  罗厚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朱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