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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1640号

申请执行人胡伟与被执行人李爱真、刘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伟,李爱真,刘春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胡伟,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李爱真,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刘春平,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胡伟与被执行人李爱真、刘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执16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秀平

审判员 王录坡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胡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