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6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415元,现已将案件款执行完毕并支付申请人王某,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张 正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