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1247号之一原告柯碧珍,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卫民,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阿金,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碧珍与被告叶卫民、叶阿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碧珍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阿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叶卫民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叶阿金起诉的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碧珍撤回对被告叶阿金的起诉。
审判员 戴阿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林绍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