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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民初1247号之一

柯碧珍与叶卫民、叶阿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柯碧珍,叶卫民,叶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1247号之一原告柯碧珍,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卫民,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阿金,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碧珍与被告叶卫民、叶阿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碧珍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阿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叶卫民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叶阿金起诉的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碧珍撤回对被告叶阿金的起诉。

审判员  戴阿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林绍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