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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民初509号

吕桢张晓华田攀红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桢,张晓华,田攀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02民初509号

原告:吕桢,男,生于1979年7月5日,汉族。

被告:张晓华,男,生于1978年3月22日,汉族。

被告:田攀红,女,生于1980年11月1日,汉族。

原告吕桢与被告张晓华、田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华、田攀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其借款618000元,并按月利率2.5%,支付自2015年5月3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后变更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其借款400000元,并按月利率2.5%,支付自2015年5月3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0年,张晓华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其立据借款,后经结算,于2015年5月3日向其重新出具618000元借条(含代为偿还的218000元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5%。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田攀红应承担还款责任。张晓华、田攀红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吕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明细及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记录。本院审核认为,上述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属性,内容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吕桢在2012年5月6日至2014年3月2日期间,向张晓华提供借款400000元,以及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6日至2014年3月2日,吕桢通过提取银行存款支付现金和银行转账支付的方式,向张晓华提供借款400000元。2015年5月3日,经双方结算,并将吕桢于2012年10月24日向案外人雨迪集团承担保证责任偿还的借款200000元及利息18000元累计为借款,张晓华重新向吕桢出具618000元借条,该借条未载明借期和利息约定。另查明,张晓华与田攀红于2002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后于2015年4月10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贷款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不定期的借款,贷款人可以随时主张债权,借款人应当还款。本案中,吕桢于2012年5月6日至2014年3月2日多次向张晓华提供借款共计400000元,双方民间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在此期间,张晓华向吕桢支付了部分利息,可以佐证双方有利息的口头约定。2015年5月3日,张晓华重新出具的借条未载明借期及利息,吕桢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陈述的借期一个月、月利率2.5%的约定,故本院认定原借款自2015年5月3日起为不定期的、无息借款。因吕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二被告首次主张债权的时间,故应以本案立案之日起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上述借款发生在张晓华与田攀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田攀红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晓华、田攀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吕桢返还借款4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3月21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吕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2元,由原告吕桢负担1562元,被告张晓华、田攀红负担7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昌银

人民陪审员  龚 芳

人民陪审员  章晓静二0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潇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