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保545号申请执行人鸿远钢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24143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024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33×××57的存款人民币23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晓亭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胜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