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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1033号

柯贤锋与刘瑞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柯贤锋,刘瑞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柯贤锋。被执行人刘瑞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81民初11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瑞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瑞强在2016年8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瑞强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瑞强或其妻黄玲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1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余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