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柯贤锋。被执行人刘瑞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81民初11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瑞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瑞强在2016年8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瑞强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瑞强或其妻黄玲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1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余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