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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财保48号

张孝龙与李广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孝龙,李广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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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财保48号申请人张孝龙,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左中旗。被申请人李广杰,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申请人张孝龙与被申请人李广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8月1日20时20分许,李广杰驾驶重型半挂车,沿新鲁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63公里+100米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撞在路边护栏后下路翻车,致使车辆及车上拉的西瓜、高速护栏损坏。科左后旗交警大队作出后公交认字[2016]第2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广杰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现因交警将要将肇事车辆放行,情况紧急,故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李广杰驾驶的肇事车辆辽重型半挂车予以扣押。并用等值现金4万元���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孝龙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广杰驾驶的肇事车辆予以扣押十二个月,扣押期间由申请人保管,不得使用、损坏。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关 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