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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2022号

张勇与景永、李文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勇,景永,李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2022号

原告:张勇。

被告:景永。

被告:李文平。

原告张勇诉被告景永、李文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勇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金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