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2022号
原告:张勇。
被告:景永。
被告:李文平。
原告张勇诉被告景永、李文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勇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金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