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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0175号

10175周泽云与卢俊锋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泽云,卢俊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0175号原告周泽云,女,汉族,1986年7月9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代理人朱珏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俊锋,女,汉族,1979年5月14日生,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泽云诉被告卢俊锋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尹丛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汤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