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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3民初1281号

赵明客诉王世飞、刘世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5-04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明客,王世飞,刘世平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303民初1281号原告赵明客,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南区。委托代理人陈改莲,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世飞,男,1966年10年19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南区。被告刘世平,男,1974年12月19日,住乌海市海南区。

原告赵明客诉被告王世飞、刘世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明客及委托代理人陈改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世飞、刘世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明客诉称,2015年5月被告刘世平雇佣原告赵明客到被告王世飞承包的赛罕乌素村“十个全覆盖”工程上从事抹灰、垒院墙和猪圈的工作,2015年8月8日工程结束,被告仅仅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工资,剩余16345元未付,被告王世飞主动表示愿意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但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16345元。被告王世飞、刘世平承认原告所提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被告王世飞、刘世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明客工资1634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由被告王世飞、刘世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方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