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民初3601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汤文浩,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甲。被告钱某乙。被告钱某丙。被告钱某丁。
原告马某与被告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高梁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的委托代理人汤文浩,被告钱某甲、钱某丙、钱某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其与已故丈夫钱培贤生育被告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四子女。2011年4月19日,被告钱某甲代表被拆迁人钱培贤与拆迁人启东经济开发区总公司签订启东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拆迁其与钱培贤所居住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小效村三十七组的面积为70.76平方米的房屋,拆迁人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66119元。因钱培贤死亡后,其与四被告就如何分割上述拆迁补偿款产生分歧,××治疗急需使用,故诉请法院判令其应分得该拆迁补偿款的份额计人民币100311.4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钱某甲辩称,该拆迁补偿款是用于原告与已故父亲钱培贤购买房屋的,并不是父亲的遗产,如进行分割,原告将无房屋居住,故不同意进行分割。被告钱某乙未出庭答辩。
被告钱某丙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钱某丁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丈夫钱培贤(××去世)婚后生育被告钱某甲(长子)、钱某乙(次子)、钱某丙(长女)、钱某丁(次女)四个子女。2011年4月19日,被告钱某甲代钱培贤(乙方)与启东经济开发区总公司(甲方)签订了《启东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拆迁乙方位于启东市汇龙镇小效村三十七组的面积为70.76平方米的房屋,拆迁权利人为钱培贤和原告马某,乙方选择产权调换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甲方向乙方支付被拆迁房屋及所占土地补偿金额143005元、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补偿金额8996元、搬迁补助费600元、误工补助费400元、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1200元、菜地补助318元、其他补助10000元、签约奖励费1600元,合计人民币166119元。原告马某于2016年5月23日诉讼来院,并提出上述诉请。因被告钱某乙未到庭,致调解未果。另查明,原告马某曾于2015年4月26日向启东经济开发区申请支付拆迁补偿款,《启东经济开发区拆迁资金支付报批单》拆迁财务组意见一栏记载“拆迁费总额166119元结余166119元,2个儿子未到场”。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启东市汇龙镇小效村村民委员会证明、(2015)启开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启东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启东经济开发区拆迁资金支付报批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法律保护公民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涉讼房屋拆迁补偿款166119元属原告与已故丈夫钱培贤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现原告作为权利人和继承人要求析产,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钱某甲认为拆迁补偿款应用于购房而不同意分割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涉拆迁补偿款在分割时,其中的一半即83059.50元应首先确定归原告所有,剩余83059.50元属被继承人钱培贤的遗产。对该部分遗产,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或遗赠的情形下,依法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五人继承,本院依法确认由原、被告均等享有1/5的份额为16611.90元。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拆迁办公室向本院出具了拆迁补偿款如何计算利息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原告可按其所得份额与启东经济开发区进行结算。被告钱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马某与钱培贤位于启东市汇龙镇小效村三十七组房屋拆迁所得补偿款中的99671.40元及相应利息归原告马某所有。
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92元,依法减半收取11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某负担573元,被告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共同负担5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229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户名:南通市财政局)。
审判员 高梁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雅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