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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特6号

襄阳市双祥植物油加工厂与张石保、王欢勤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襄阳市双祥植物油加工厂,张石保,王欢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特6号

申请人:襄阳市双祥植物油加工厂。经营者:刘玉屏,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岘山路**号。系襄阳市双祥植物油加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韩国胜,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张石保,男,47岁,住襄阳市樊城区白湾村*组***号。

被

申请人:王欢勤,女,49岁,住襄阳市樊城区白湾居委会*组***号。系张石保之妻。申请人襄阳市双祥植物油加工厂因与被申请人张石保、王欢勤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申请人襄阳市双祥植物油加工厂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襄阳市双祥植物油加工厂撤回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襄阳市双祥植物油加工厂撤回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襄阳市双祥植物油加工厂负担。

审判长  李晓红

审判员  黄 鹂

审判员  何小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严琦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