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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6786号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6786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黄旭亮,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李萍,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章永伟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被告正处怀孕期间,并于2016年7月19日作人工流产,按婚姻法有关规定,女方怀孕期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本案属原告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永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徐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