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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保令6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爱美,王列阳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保令6号申请人李爱美。被申请人王列阳。申请人李爱美与被申请人王列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6年11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8月21日登记结婚,1998年12月16日生一女王蓉蓉。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性情暴躁,一言不合就动手打申请人;婚后19年,被申请人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给申请人身心造成巨大伤害。2016年3月19日、7月31日,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同年8月2日,婚生女替母亲辩解,被申请人不听劝说,当晚婚生女到同学家过夜,被申请人以此为由,将不锈钢茶杯摔向申请人头部,申请人及时避让,并躲到客厅内避免受到伤害;后被申请人见申请人不开门,竟拿菜刀堵在门口,申请人给婚生女及朋友帮助报警,才得以逃脱;申请人已无法与被申请人共同生活,申请人及婚生女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请求:禁止被申请人王列阳接触申请人李爱美及婚生女王蓉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爱美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爱美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丁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