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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民初1142号

刘小兵与周君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小兵,周君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1142号

原告:刘小兵。

委托代理人:肖思海,安徽梅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迪,安徽梅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君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853266097K(1-1)。

负责人:孙来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桢,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胤,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小兵诉被告周君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兵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刘小兵负担。

审判员  陈洪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尹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