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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执字第00271号

何开华与林绳策、徐守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开华,林绳策,徐守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何开华,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林绳策,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守玉,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开华与被执行人林绳策、徐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绳策、徐守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开华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2950元,执行费29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绳策、徐守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查控其银行账号;对被执行人林绳策、徐守玉所有的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绳策、徐守玉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有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斌

审判员 刘志群

审判员 田礼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田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