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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12民初123号

宾光义与彭俊杰、湖南友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宾光义,彭俊杰,湖南友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12民初123号原告宾光义,男。委托代理人罗水云,湖南省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彭俊杰,男。被告湖南友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南岳区祝融南路234号。法定代表人罗友忠,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宾光义诉被告彭俊杰、湖南友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宾光义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俊杰、湖南友盛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宾光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宾光义撤回对被告彭俊杰、湖南友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计1449元,由原告宾光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文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奕芹核对人:周奕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