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刘镇,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郑立槽,男,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刘镇申请执行郑立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六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徐泾支行银行账号存款11431.27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外,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控回执、黑名单执行决定书、执行日志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除本院已经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存款外,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冻结的银行账号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的银行账号存款足额或者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另外,对于已经冻结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徐泾支行银行账号存款11431.27元,申请人可随时申请对该笔款项进行扣划,本院会及时到开户网点进行扣划并拨付给申请人。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5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张晓彬
审 判 员 潘振飞
代理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