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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2821号

关凤英申请执行贾立宇、张文秀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关凤英,贾立宇,张文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821号原告关凤英,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贾立宇,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告张文秀,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原告关凤英诉被告贾立宇、张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贾立宇、张文秀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八居委66栋22号房屋予以查封,被告张文秀在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布日都路支行622976008050038XXXX账号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尚和平名下登记的位于一居委24栋13号房屋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贾立宇、张文秀所有的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八居委的房屋予以查封。

二、将被告张文秀在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622976008050038XXXX账号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

三、将原告关凤英提供的尚和平名下登记的位于一居委24栋13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乌 云 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