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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88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董道安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董道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8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住所地平阳县。负责人张振响,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上青,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道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董道安信用卡纠纷一案,平阳法院作出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平阳法院申请执行,平阳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透支本金39422.90元、取现手续费12元、滞纳金1971.15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9月25日利息为613.72元,从2014年9月26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5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工行、建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5月23日,本院委托浙江省公安厅协查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但未反馈。2016年5月16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房屋登记记录。去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该住址无人居住。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2016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事实有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8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伟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鲍方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