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9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亿佳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徐艳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涛。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桂芹。
上诉人辽宁亿佳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桂芹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曹蕾担任
审判长(主审)、
审判员马焱、
审判员汤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辽宁亿佳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亿佳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亿佳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辽宁亿佳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蕾
审判员 汤 涛
审判员 马 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孟庆峰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