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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执保13号

车书良与骆世伟、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车书良,骆世伟,李晓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执保13号

申请人:车书良,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系烟台市恒惠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烟台市。

委托代理人:吴成德,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军,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骆世伟,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

申请人:李晓燕,女,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骆世伟妻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车书良与被申请人骆世伟、李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骆世伟、李晓燕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车书良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骆世伟、李晓燕价值1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建生

代理

审判员  赵瑞琴

代理

审判员  高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钞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