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3刑初6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盐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河北省盐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云县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盐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盐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云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2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盐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盐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云县看守所。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公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芦广庆、尚晴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17日晚,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杨某某驾驶黑色索纳塔轿车至庆云县常家镇前乔村205国道北侧徐某1住宅处,持管钳将铁丝网围成的院墙剪开一豁口,盗走院中家禽窝内的8只鸡、1只鸭、13只鹅。涉案价值2450元。2、2016年4月17日深夜,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杨某某驾驶黑色索纳塔轿车至庆云县尚堂镇西仓村246省道西侧冯某1房屋处,持管钳将冯某1家院门锁剪断后进入院内,将院中鹅栏内的10只鹅、1只鸭子盗走。涉案价值1400元。3、2016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杨某某驾驶黑色索纳塔轿车至阳信县流坡坞镇西街村246省道西侧张某1住宅处,将张某1住宅旁鸡棚内的10只鸡盗走。涉案价值270元。4、2016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杨某某驾驶黑色索纳塔轿车至阳信县流坡坞镇周商村赵某1住宅处,持管钳将院内(无院墙)屋南侧狗笼上的锁剪断,将笼子内的一条牧羊犬盗走。涉案价值300元。5、2016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杨某某驾驶黑色索纳塔轿车至盐山县孟店乡流洼寨村宋某某收购粮食的门市处,将门市西边鸡棚内18只鹅、10只鸡盗走。涉案价值2943元。6、2016年4月份的一天深夜,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杨某某驾驶黑色索纳塔轿车至泊头市泊镇沙河涯一村杨某1住宅处,将杨某1家院外靠东墙鸡窝内的9只鸡盗走。涉案价值270元。7、2016年4月份一天深夜,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杨某某驾驶黑色索纳塔轿车至南皮县东外环赵某2的修车门市(无院墙)前,持管钳将狗链剪断,将拴于门市屋北轮胎上的一条狼青狗盗走。涉案价值350元。8、2016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杨某某驾驶黑色索纳塔轿车至庆云县庆云镇寇家村西头地里史某1所建的简易房处,持管钳剪断狗链,将史某1拴于该房西侧树下的一条黑色牧羊犬盗走。涉案价值300元。9、2016年4月份中旬一天深夜,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杨某某驾驶黑色索纳塔轿车至盐山县庆云镇蔡八里村南首道西侧王某1住宅处,持管钳将住宅前(无院墙)鸡笼门上的门鼻剪断,盗走13只鸡。涉案价值396元。10、2016年3月份的一天深夜,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杨某某、刘某1(另案处理)驾驶黑色索纳塔轿车至乐陵市朱集镇李士家村248省道西侧吴某1经营的修车门市处,持管钳剪断狗链,将吴某1拴于门市院内(无西院墙)配件上的一条红黑相间的红星狗盗走。涉案价值250元。11、2016年4月9日夜,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杨某某、刘某1驾驶黑色索纳塔轿车至黄骅市南排河镇李家堡村老307国道东侧朱某住宅处,持管钳将院内(无院墙)狗笼上的门鼻剪断,将笼子内的一条白熊犬盗走。涉案价值400元。12、2016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驾驶黑色索纳塔轿车至盐山县庆云镇于环珍村205国道东侧于非亭家(无院墙)鸭棚前,持管钳将鸭棚网剪断,盗走15只鹅。涉案价值1575元。13、2016年4月初的一天深夜,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驾驶黑色索纳塔轿车至盐山县望树镇205国道东侧叶某某经营的“石材洁具”门市处,持管钳剪断铁链,将狗窝内的一条黑风细狗盗走。涉案价值350元。14、2016年4月上旬一天深夜,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驾驶黑色索纳塔轿车至盐山县孟店乡流洼寨村宋某某收购粮食门市处,将门市西边用铁丝网围成的鸡棚拔起,盗走8只鹅、2只鸡。涉案价值1254元。15、2016年4月初的一天深夜,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驾驶黑色索纳塔轿车至盐山县杨集乡茄子刘村张某2住宅处,持管钳将张某2拴于一拖拉机车斗上的狗链剪断,将一条细狗盗走。涉案价值300元。16、2016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杨某某驾驶黑色索纳塔轿车至盐山县庆云镇北尹村北大道北侧袁某某住宅处,持管钳将东侧鸡棚门上的锁剪断,将鸡棚内的20只鸡盗走。涉案价值720元。17、2016年3月24日深夜,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驾驶黑色索纳塔轿车至盐山县庆云镇205国道西侧马家窑路口西北侧的“杨某烧烤”门市前,将门市最北间屋卷帘门撬开,将屋内的两条家狗盗走。涉案价值350元。18、2016年3月份的一天深夜,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驾驶黑色索纳塔轿车至庆云县东辛店镇老315省道北侧杜某某住宅前,持管钳将狗链剪断,将杜某某拴于住宅东侧大门口外的一条黄色笨狗盗走。涉案价值150元。19、2016年4月份的一天深夜,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驾驶黑色索纳塔轿车至乐陵市化楼镇王桥村南首315省道西侧王某2住宅处,持管钳将住宅南侧猪圈门锁剪断,将猪圈内的22只鸡盗走。涉案价值567元。20、2016年4月份的一天深夜,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驾驶黑色索纳塔轿车至临邑县德平镇小蔺家村道东侧蔺某某住宅处,将住宅北侧鸡窝内的6只鸡盗走。涉案价值189元。21、2016年4月份的一天深夜,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驾驶黑色索纳塔轿车至乐陵市化楼镇王桥村黄加利住宅旁,将院内(无院墙)猪圈内的5只鸡盗走。涉案价值162元。综上,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杨某某交叉结伙,流窜作案,其中田某某盗窃作案21起,涉案价值人民币14946元;秦某某盗窃作案21起,涉案价值人民币14946元;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作案12起,涉案价值人民币1004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杨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秦某某抓获;被告人秦某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作案工具黑色索纳塔轿车、绞钳、木棍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徐某1、赵某1、宋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6、庆云县公安局对案发现场所做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秦某某、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作案工具黑色索纳塔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赵立华
人民陪审员 冯炳儒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