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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3918号

刘照义与刘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照义,刘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918号申请执行人刘照义,教师。被执行人刘海林,居民。申请执行人刘照义诉被执行人刘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照义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3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没有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土地信息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苏0382执39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张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