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348号原告屈某某。被告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屈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邵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崔建平 关注公众号“”
屈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1348号原告屈某某。被告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屈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邵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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