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财保73号申请人候大洪,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2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被申请人李泽高,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申请人候大洪与被申请人李泽高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候大洪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泽高在达州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X元)价值Y元的股份,申请人候大洪已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西路南侧三星花园X号住房作为担保。现查明,被申请人李泽高系达州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资金额Z元,占97.97%的股份。
本院认为,申请人候大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泽高在达州市恒昌药业有限公司价值Y元的股份,冻结期限两年;
二、对申请人候大洪所有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西路南侧三星花园X号住房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文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石楚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