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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3447号

宋建彬诉王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建彬,王通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447号原告宋建彬(曾用名宋建斌),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通杰,男,成年人,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彬与被告王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宋建彬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任文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董柯妍-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