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447号原告宋建彬(曾用名宋建斌),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王通杰,男,成年人,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彬与被告王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宋建彬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任文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董柯妍-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