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418号
原告:陈国民,男,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蔡介清,男,195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民诉被告蔡介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国民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国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继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