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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1418号

陈国民与蔡介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陈国民,蔡介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418号

原告:陈国民,男,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

被告:蔡介清,男,195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民诉被告蔡介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国民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国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继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桂红